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新稅法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以及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對稅率作了調整。
2018年9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18】98號文件《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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